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磋商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响应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响应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提供承诺函,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5.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6.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供应商为制造商)。
8.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
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